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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设备处

实训中心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训室是学校师生教学实验的场所,除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外,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条 凡进入实训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由实训室统一安排实验。

  第三条 爱护实训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使用仪器中,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应视情节赔偿。

  第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负责。

  第五条 实训室所有仪器设备都不得带出实训室,特殊情况下,校内单位借用,须经实训室处长批准,校外单位借用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非实训人员到实训室进行实训,校内人员须经实训室主管领导批准,校外人员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实训室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贵重金属等专门物品,应实施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应建立帐、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私自拆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仪器报废时填写报废仪器报告,较大仪器设备报废时,教务处、实训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做技术论证,上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实训中心新到人员,应有专人负责进行一段时间的操作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十条 实训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训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

第十一条 实训室应时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防火器材。实训课程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训室安全。对玩忽职守者,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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