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 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7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入学报道注册后,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退学:
1.学生患有传染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医校诊断证明,可申请退学;
2.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发生重大困难,有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后方可退学;
3.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申请退学;
4.其他符合国家相关退学政策的。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经招生工作站负责
人或招生负责人签字后,履行财务手续,凭缴款凭证退还学生缴纳所有费用。
第五条 新生在军训期间(上课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每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预计9个月,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扣除半月的住宿费,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整月的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学生在军训结束后(上课期间)提出退学的,每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预计9个月,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扣除半个月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整月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八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班主任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及时签收。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正式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处收到学生退学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手续办理完后,转交给财务资产处,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费。
第十一条 学校退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退费手续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自退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动废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