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动态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7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
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中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教育主管部门、省招考中心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制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四)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
(五)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新生报到工作、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七)负责编印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招生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
(八)负责招生软件、网络和录取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招生网络畅通、招生录取信息安全和招生场所安全。
(九)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五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办公室专款专用。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六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优先录取首报普通中专志愿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凭初中毕业证录取新生。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招考中心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办公室管理,并加盖学校公章,由校长统一签发。
(二)招生办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六章 新生入学、退学
第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到校注册报到后按要求按时完善学籍信息,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记录退学事由,经招生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